山东潍坊市政府原党组成员、副市长刘玉受贿、滥用职权案一审获刑十一年,受贿风波,数额惊人
2024年12月27日,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潍坊市政府原党组成员、副市长刘玉的受贿、滥用职权案。根据判决结果,刘玉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;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。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。
刘玉在担任东平县委副书记、县长期间,曾违规决定将东平县财政资金出借给私营企业,导致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。此外,他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或者利用本人职权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,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,收受请托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。
刘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表现出自首、重大立功、立功、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、认罪态度好等多个法定、酌定从轻、减轻处罚情节你知道吗?最近山东潍坊市政府原党组成员、副市长刘玉因为受贿和滥用职权的问题,一审被判了十一年有期徒刑呢!这事儿可真是让人瞠目结舌,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,看看这位副市长究竟犯了什么事儿,又是如何一步步走到今天这个地步的。
受贿风波,数额惊人

据公开资料显示,刘玉在2003年下半年至2022年11月间,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。在这段时间里,他利用职务之便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共计3377.5万元人民币。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啊!想想看,这些钱足够多少人过上好日子了,可刘玉却把这些钱当作了个人腰包里的私房钱。
滥用职权,损失惨重

除了受贿,刘玉还犯了一个大错误——滥用职权。2018年3月至2020年11月,他在担任东平县委副书记、县长期间,违规决定将东平县财政资金出借给私营企业。结果,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。这可真是让人痛心疾首啊!
法庭判决,罪有应得

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刘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或者利用本人职权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,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,收受请托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;滥用职权,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。
最终,法庭判决刘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;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。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没收,上缴国库;不足部分继续追缴。
反思教训,警钟长鸣
刘玉的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。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,他本应廉洁奉公,为人民服务,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。这不仅仅是他个人的悲剧,更是我们社会的悲哀。我们要从中吸取教训,加强党风廉政建设,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。
自首立功,尚有从轻情节
值得一提的是,刘玉在案发后,曾有过自首、重大立功、立功、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、认罪态度好等多个法定、酌定从轻、减轻处罚情节。这些情节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他的刑罚。但无论如何,他的行为已经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,这是无法挽回的。
反腐倡廉,任重道远
刘玉案的判决,再次彰显了我们国家反腐倡廉的决心。反腐倡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,需要我们全社会共同努力。让我们携手共进,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,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。